《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
法》(公安部令第33号)(摘录)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法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