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 | 对象 | 侵害客体 | 侵害程度 | 定级参考 |
---|---|---|---|---|
一级 (自主保护级) |
一般系统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损坏 | 适用于小型企业,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 |
二级 (指导保护级)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严重损坏 | 适用于县级单位中的重要系统;地级上以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 |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 损坏 | |||
三级 (监督保护级) |
重要系统 |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 严重损坏 | 一般适用于地级市以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些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联接的网络系统等。 |
国家安全 | 损坏 | |||
四级 (强制保护级) |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 特别严重损坏 | 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部门中涉及国计民生、国家利益。国家安全 、影响社会稳定的核心系统。如电力生产控制系统、银行核心业务系统、电信核心网络、铁路客票系统、列车指挥调度系统。 | |
国家安全 | 严重损坏 | |||
五级 (专控保护级) |
极端重要系统 | 国家安全 | 特别严重损坏 | 一般使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重要系统。 |